无锡普力斯特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普力斯特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兆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82民初1838号
原告:无锡普力斯特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创业园创业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50232184J。
法定代表人:孙晶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婷(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兆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139059786。
法定代表人:齐理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普力斯特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力斯特公司)与被告无锡兆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真生物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力斯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婷,被告兆真生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齐理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普力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装饰装修款127500元元及违约金637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PLST2016-6-7的装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净化车间,合同总价额为170000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额的20%,装修结束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额的95%。现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也已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直至起诉时,仅支付了20%,剩余应付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作出支付承诺,从未实际支付,另合同约定,如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应偿付拖欠货款总额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的违约金。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谨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兆真公司辩称:对结欠的装修款127500元无异议,我公司并非故意拖欠装修款,至今未支付有以下三个原因:1、原告的催债方式上存在错误,采取了过激的方式,导致被告的主要投资人对负责该项目的相关人员失去信任,使被告的名誉遭受损失,被告也是原告错误讨债方式的受害人;2、被告目前资金困难,并非故意拖欠,原告称被告曾经作过支付承诺,这个情况属实,但是后来却发生了意料之外的事情;3、我方认为原告应该先开具发票,我方再安排付款,要求原告开具发票。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普力斯特公司与兆真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一份,由普力斯特公司为兆真公司装修净化车间,合同总价额为17000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额的20%,安装结束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满合同有效期一年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违约责任约定,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偿付拖欠货款总额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普力斯特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并于2016年11月2日签署了工程完工验收单,验收单载明,安装结束日期为8月17日,净化装修及实验室台柜安装验收合格。普力斯特公司与兆真公司在工程完工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兆真公司已支付20%计34000元,安装结束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付至合同总额的95%计127500元未付,为此普力斯特公司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审理中,对于兆真公司陈述的拖欠货款的理由,普力斯特公司认为不能作为其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的依据,关于发票问题,如果兆真公司能确定支付时间,其公司可随时开具发票。对此,兆真公司称关于确定支付时间,需要财务安排,财务要见到发票才能支付货款,现在要求普力斯特公司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事实,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普力斯特公司和兆真生物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普力斯特公司已按约履行净化车间装饰装修义务,并已验收合格,兆真生物公司应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纠纷的引起是兆真生物公司未及时支付价款所致,责任在兆真生物公司,所欠价款应予支付。兆真生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普力斯特公司要求兆真生物公司支付拖欠货款总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认为,普力斯特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兆真生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兆真生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普力斯特公司价款127500元及违约金6375元。
二、普力斯特公司收到兆真生物公司支付的价款后十日内开具17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给兆真生物公司。
如果兆真生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9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59元由兆真生物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普力斯特公司垫付,兆真生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普力斯特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蒋志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孔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