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69号
申请人:宜兴市协联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向阳新村店面89-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8082M。
法定代表人:史文耀,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普力斯特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纯江路50号创智绿谷产业园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50232184J。
法定代表人:孙晶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市协联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联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普力斯特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627000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协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普力斯特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7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655元,由协联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