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财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财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财保54号

申请人:***,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冬,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翔,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财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大众市场22号中信大厦7楼D座。

法定代表人:赵存玉。

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财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4010.16元(财产线索:甘肃财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1018××××046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6月28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移送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财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4010.16元(财产线索:甘肃财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1018××××0460)。案件申请费104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景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