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13163号
原告:甘肃精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镇榆川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大专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甘肃精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甘肃精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精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精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甘肃精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爱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