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庆正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21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桂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89148079B。
法定代表人:王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5CM707。
法定代表人: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云072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505425元,至今未履5054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查无银行卡余额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还委托注册地法院对其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1执29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和瑞伟
审判员  和凤生
审判员  季群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