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估、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2民初351号
原告:**估,男,彝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桂一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89148079B。
法定代表人:王印,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了原告**估诉被告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估撤诉。
本案受理费620.00元,由原告**估负担。
审判员 沈 正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曲比忆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