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开,男性,云南省巧家县人。
被执行人: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与被执行人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木里县教育局的工程款未完成核算,无法支付,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422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亚布旦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仁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