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吴思锐,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5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申请执行人:何龙海,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张光勤,女,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何玮斌,女,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马俊华,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董德勤,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5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申请执行人:何露汝,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执行人:刘成永,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执行人:张光传,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刘奕兵,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执行人:张雪梅,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4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到:成都市金牛区交桂一巷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思锐、何龙海、张光勤、何玮彬、马俊华、董德勤、何露汝、刘成永、张光传、刘奕兵、张雪梅与被执行人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民初2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熊开勇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