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4082号
原告:兰州市西固区丰茂建机租赁部,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东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市西固区丰茂建机租赁部诉被告甘肃东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兰州市西固区丰茂建机租赁部于2018年12月28日以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市西固区丰茂建机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3元,由兰州市西固区丰茂建机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