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9民初297号
原告:宜都市红花套镇小平装璜,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桔城大道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81MA4AEYPW3B(1-1)。
经营者:平先甫,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生,宜都市宜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博创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发展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MU8T25。
法定代表人:陈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师,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都市红花套镇小平装璜与被告湖北博创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宜都市红花套镇小平装璜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红花套镇小平装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原告宜都市红花套镇小平装璜负担。
审判员 薛继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宦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