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4487号
申请执行人:***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乔国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投标保证金15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2019年4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92元、公告费800元。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5、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退还投标保证金15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2019年4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92元、公告费800元。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冠南
审判员 王 洋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豆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