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长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省长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02执207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长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608号红星财富中心14层142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长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甘0102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