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6633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达瑞路2号众创楼2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N8J0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江夏区,。
被告:湖北君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夏区纸坊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7039204X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君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君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7元,减半收取6479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阮 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