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同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91执106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同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25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同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同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处分车辆的行为。
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