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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83民初10048号 申请人:寿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葛某。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寿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寿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