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5168号
原告:甘肃万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甘肃晟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贵祥,男,汉族,住宁夏吴忠市。
原告甘肃万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贵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万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万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8元,由原告甘肃万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有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牛婷婷
书 记 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