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1965号之一
原告:城关区盛世艺行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
经营者:徐建,系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芳,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甘肃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8号家具市场壹号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林小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原告城关区盛世艺行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甘肃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关区盛世艺行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996元,由原告城关区盛世艺行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袁新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