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竹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509号
申请人:山东竹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0号万虹广场A座2509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娜,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琨,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白桥镇和谐路1107号。
负责人:廖焱池。
被申请人: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55号中铁科技大厦2栋6层。
法定代表人:闵华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竹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万达支行的存款(账户:1701********)27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