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7916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伟,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梦,安徽天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中铁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MD5K3T。
法定代表人:闵华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梅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