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申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系湖北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升路特一号龙阳凯悦大厦A幢A单元17层17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佳洁,男,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土家族,1982年8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
***因与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高佳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05民初2813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口头答应投标一项工程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申请人施工,并要求申请人缴纳投标保证金1400000元(后高佳洁返还200000元)。同时该公司安排其商务部负责人高佳洁联系对接申请人并负责全程跟踪。高佳洁要求申请人将保证金打入其配偶**建设银行账户中。一审法院没有判决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与其他债务人承担返还保证金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也缺少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高佳洁、**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根据高佳洁要求,将工程投标保证金1400000元汇入高佳洁配偶银行账户,后高佳洁将其中800000元汇入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一审法院又查明,高佳洁此前欠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债款940000元,此事实有湖北银行个人业务委托书、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借条三份、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银行流水、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而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曾口头答应工程中标后将转包给申请人施工的事实,也无证据证明高佳洁是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职员,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并未收取申请人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因此,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判决湖北文投建设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承担返还保证金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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