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22民初640号
原告: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济南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盖举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威望,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古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本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拯民,男,系本公司员工。
原告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庭审中达成协议,原告确认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当庭达成协议,原告同意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209元,减半收取计69104.5元,由原告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