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执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济南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1337605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港北一路北、港西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2362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 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的(2022)鲁0503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9日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503执3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