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与某某、某某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21民初955号 原告:**1。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原告**1父亲。 被告:**。 被告:***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1与被告**、***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被告***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代被告**向原告付清劳务工资,原告**1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柴 菲 书记员 郭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