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21民初955号
原告:**1。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原告**1父亲。
被告:**。
被告:***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1与被告**、***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被告***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代被告**向原告付清劳务工资,原告**1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柴 菲
书记员 郭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