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12369号
原告: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2栋4层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中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青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金鑫。
原告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