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8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大队长。
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庞博,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执行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行政处罚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05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305执8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宗威
审 判 员 王 哲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蒲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