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罕宗祥、肖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民初8254号之一
原告:何宗祥,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从武,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佳艺,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峰,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泉,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凯贝特大厦B座八层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95024C。
法定代表人:庞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施明胜,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何宗祥与被告肖峰、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何宗祥于2021年12月22日申请对案涉工程部分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将相关材料移送技术部门,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3月4日,原告何宗祥申请撤回工程造价鉴定。2022年3月15日,安徽金诚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终止鉴定函。2022年4月15日因六安市突发新冠肺炎疫情,本院裁定中止审理,并于2022年5月12日恢复审理。2022年5月16日,原告何宗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宗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宗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宗祥负担。
审 判 员 祝万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 瑞
书 记 员 胡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