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283号
申请人: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东兴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576100821M。
法定代表人:姚勇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凯贝特大厦B座八层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95024C。
法定代表人:庞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李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