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颍上精工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民初6201号

原告:颍上精工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顺河北路幸福金色池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6629385672。

法定代表人:刘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渊,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用代码913101076302633311。

法定代表人:金明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颍上精工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6日立案。原告颍上精工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颍上精工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颍上精工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00元,因颍上精工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46350元予以退还;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颍上精工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文佳

书记员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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