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建湖县人民政府近湖街道办事处与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申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湖县人民政府近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学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笛,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金明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建湖县人民政府近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近湖街道”)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7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近湖街道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错误认定新建设公司通过项目评审。根据法律规定,涉案项目的设计图纸必须经过审查批准方能投入使用。现并无证据表明工程项目进行了评审程序,该设计图纸实际也未经过评审,原审以近湖街道采用该设计成果招标倒推认定新建设公司已通过项目评审,系逻辑错乱。第二,新建设公司完成设计工作亦未得到近湖街道认可。新建设公司当庭提交的“联系单”等均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即便为近湖街道工作人员所签,该人员也无权力和能力对图纸进行确认;近湖街道采用新建设公司提供的设计图建设了车行桥,但新建设公司拒绝参与验收,系放弃履行双方合同;新建设公司在提交设计图纸时,缺乏相应的经营范围和设计资质等级,其无权承揽涉案项目设计工作,亦无法通过投资评审;投资评审是涉及合同中付款的前提,新建设公司在明知未通过投资评审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图纸设计,该设计成果对近湖街道没有使用价值也未得到认可。第三,本案中涉案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新建设公司,其应当退还所有的设计费用,原审法院错误认定由近湖街道承担全部设计费系适用法律错误。第四,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审理,原审诉讼程序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新建设公司提交意见称,第一,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可由合同任何一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近湖街道未组织公开招标,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在近湖街道。第三,新建设公司的设计成果合格,得到了近湖街道的认可。本案景观设计合同系倒签的,在此之前绝大部分图纸已设计完成并交付,合同倒签行为可以推断近湖街道是认可相关设计工作的;近湖街道共向新建设公司支付了五次设计费,最后一笔系在设计工作完成一年后支付,也足以证明对设计工作的认可;设计工作完成后,近湖街道还要求新建设公司增晒图纸用于进行施工二次招标,施工单位亦使用了相关图纸进行施工,部分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近湖街道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内容进行审计,审计依据为新建设公司制作的施工图纸。第四,双方签署的设计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新建设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是合格的,合同履行后,近湖街道也从未提出过设计文件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支付设计费用。据此,原审判决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管辖权的争议,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双方已在《景观设计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明确双方发生争议而又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该约定并未违反有关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新建设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据此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两份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相关设计费用是否应当支付。本案中,涉案两份合同确实存在倒签,合同签署前新建设公司已向近湖街道交付了部分图纸且有近湖街道工作人员的签收确认,签署合同后,近湖街道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陆续支付了前期的设计费,上述事实均表明近湖街道收到设计图并一定程度上对设计图予以认可。另外,在案证据亦显示新建设公司于2014年3月根据近湖街道的要求增晒图纸以做二次招标使用,结合建湖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使用的也是新建设公司提交的图纸的情况,原审认定近湖街道已使用了新建设公司的图纸进行二次招标且进行了实际施工,据此认定近湖街道应当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该认定合法有据。同时,考虑到设计图纸完成后,新建设公司还应提供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说明等后续服务的义务,现工程尚未竣工,故原审认定近湖街道支付95%的设计费亦属合理。据此,近湖街道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湖县人民政府近湖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李 烨
审判员 陈卓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狄 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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