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执3040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06执304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郁红。
被执行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季雪松。
申请执行人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本院(2019)沪0106民初154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等332,222.60元。
本院立案后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2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财产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10日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的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于后书面确认,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确切联系地址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同时,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关法院执行案件情况,请求参与分配。
本院已向相关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但目前尚无确认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工作记录等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晓祥
审判员  肖煜影
审判员  蔡 漪
二〇二〇年八月××日
书记员  沈 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吴晓祥
审判员肖煜影
审判员蔡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沈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