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9344号
原告: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郁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暮岚,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荣。
原告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1.3元,由原告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若瑶
书记员  施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