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8188号
原告:***,女,196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湖沟镇岳北村**李组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6楼G座3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诉讼活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