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2民初3478号
原告:徐州绿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新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世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江苏艺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州市鼓楼区园林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史磊,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绿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新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艺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区园林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徐州绿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绿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林佳锟
审判员朱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