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昌市新村街道办事处瑶山社区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西昌市大和置业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1157号
原告:西昌市新村街道办事处瑶山社区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西昌市西郊乡瑶山村4组。
法定代表人:周昌明,系西昌市新村街道办事处瑶山社区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克伍来,系西昌市西郊律师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大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9AF35,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春城路8号中迪国际项目4幢2层15铺。
法定代表人:李力军,系西昌市大和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晚生,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新县,系西昌市太和置业有限公司预算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AA6G,住所地:西昌市凯乐路中段富民巷51号。
法定代表人:周昌万,系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萍,系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新村街道办事处瑶山社区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西昌市大和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权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昌市新村街道办事处瑶山社区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新村街道办事处瑶山社区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1.00元,减半后计收1960.50元,由原告西昌市新村街道办事处瑶山社区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朱红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抒雯
书 记 员 林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