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1052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24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巧家县。
被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AAQ6G,住所地:凉山州西昌市凯乐路中段富民巷51号。
法定代表人:周昌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后计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红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抒雯
书 记 员 林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