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市第二中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3598号
原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昌万,职位不详。
被告:西昌市第二中学。
法定代表人:刘世雄,校长。
原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第二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原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晓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尹 恒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