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执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过境公路星湖七星岩牌坊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734091167F。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梁达玲,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梁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202民初4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梁达玲应向***支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梁达玲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吴小成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20)粤1202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吴小成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梁达玲名下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一路31号和成豪庭(金海湾)B2房产,经查,涉案房产设置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德庆农村信用社,抵押价值550万元,本案属于轮候查封;
2、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粤H×××××小型汽车和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粤H×××××、粤H×××××车辆,本案属于轮候查封;
3、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向信宜清华园商住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截留被执行人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应收工程款项,截至2020年6月30日,该款项尚未能扣划到位。
综上,除上述已查控财产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李志鹏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康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