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与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202民初1514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2日,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胡作明,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达腾,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华君。
原告***与被告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延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绮霞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