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226民初34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41************135。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坚,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658。
被告: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端州区东湖一路8号奔成天悦第4幢商住楼01至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73409116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41************610。
被告:***,女,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42************62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配偶。
原告***与被告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韵园林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坚和被告绿韵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绿韵园林公司归还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11月30日为54526.08元,此后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以及其他费用16800元;二、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和成豪庭(金海湾)B2号,《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1000868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肇府国用(2013)第001124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对被告绿韵园林公司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8年9月28日,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泰信用社与绿韵园林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泰信用社向绿韵园林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5.69125‰,逾期贷款在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2016年9月23日,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泰信用社与被告***、案外人伍美娟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由***提供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和成豪庭(金海湾)B2号抵押物【《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1000868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肇府国用(2013)第0011241号】和案外人伍美娟提供的担保物,为被告绿韵园林公司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的贷款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55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2018年9月28日,德庆县**信用合作联社康泰信用社与被告***、***、案外人伍美娟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和案外人伍美娟为被告绿韵园林公司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年10月29日,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泰信用社向被告绿韵园林公司发放了借款500万元。因被告绿韵园林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与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泰支行(由“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泰信用社”变更名称而来)于2019年11月27日签订《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受让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泰支行对被告绿韵园林的上述借款债权及担保权。债权转让金额包括借款本金500万元、计至2019年11月30日的利息54526.08元和相关费用16800元,转让金额为5017326.08元,原告并已付清了全部债权转让款。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泰支行将债权资料移交给原告,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告绿韵园林公司。同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绿韵园林公司、***、***、案外人伍美娟签订《债务偿还协议书》,各被告确认均知悉债权转让的事实,约定由案外人伍美娟代偿50万元借款本金,原告即同意解除伍美娟提供的抵押担保责任和保证担保责任。被告绿韵园林公司至今仍未归还原告剩余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各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依诉讼请求所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绿韵园林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起诉主张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9月23日,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泰信用社与被告***、案外人伍美娟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其名下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和成豪庭(金海湾)B2号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10008683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肇府国用(2013)第0011241号】和案外人伍美娟提供其名下一套房地产为抵押物,为被告绿韵园林公司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期间,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55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同年11月3日向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编号为粤(2016)肇庆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153号。2018年9月28日,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泰信用社与绿韵园林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德庆农信康泰社(2018)高抵借字第002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泰信用社向绿韵园林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9日,借款月利率为5.69125‰,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泰信用社与被告***、被告***和案外人伍美娟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和案外人伍美娟为被告绿韵园林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时效或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止。合同订立后,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泰信用社依约向被告绿韵园林公司发放了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绿韵园林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2019年11月27日,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泰支行(由原“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泰信用社”变更名称而来)与原告***签订《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泰支行将其上述借款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给原告,转让债权金额包括借款本金500万元、计至2019年11月30日的利息54526.08元及相关费用16800元,转让价款为5072000元。同日,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泰支行向债务人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债务人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绿韵园林公司、***、***、案外人伍美娟签订《债务偿还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伍美娟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天内代偿50万元借款本金,原告即同意解除伍美娟的抵押担保登记和免除其保证担保责任。伍美娟依约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50万元后,截至2019年12月10日止,被告绿韵园林公司至今尚欠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68754.21元以及相关费用16800元,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绿韵园林公司、***、***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计至2019年12月10日止利息为68754.218元,从2019年12月1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3688‰计至清偿之日止)以及相关费用16800元;
二、被告***、***对被告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肇庆市端州区*******和成豪庭(金海湾)B2号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10008683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肇府国用(2013)第0011241号】的拍卖、变卖处置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370.62元,减半收取计21685.31元,由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负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覃治安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