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46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东湖一路8号奔成天悦豪庭第4幢商住楼01至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734091167F。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4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5500000元、其他费用164144.02元予申请执行人,若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如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应以尚欠本金65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端州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肇庆市××××和××××房,因该房屋上的抵押权远远大于房屋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不作处理。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2847.26元,该款已退作本案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国安
执行员  吴颖诗
执行员  梁伟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