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肇庆汇丰林业有限公司、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1202执11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汇丰林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1202民初4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肇庆汇丰林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4元,若被执行人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申请执行人肇庆汇丰林业有限公司有权按本金46400元参照年利息24%的标准,从2014年8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计付利息,并就全部欠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汇丰林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并锁定了被执行人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H×××××的车辆,锁定期限自2019年1月16日开始。因本院尚未实际查扣上述车辆,故无法处置上述车辆。除上述财产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郭 锦 审判员  李伟青
书记员  徐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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