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爱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爱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旭涛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2460号
原告:河北爱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85号金石大厦B座10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旭涛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467号粮油所小区1号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爱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旭涛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爱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爱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河北爱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培
本裁定为口头裁定,不再制作送达书面裁定书,当事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