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368号
申请人: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913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190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价值12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煤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船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2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中船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煤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