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民终4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172591849,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街1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591339,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3170999Y,住所地河南省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街北、***东亚新广场B座8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3275N,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街9号院北区14号楼-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公司),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1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铁塔河南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百汇公司超越其授权范围擅自收取中煤公司保证金,构成越权代理,应当由百汇公司承担责任。其对百汇公司违法收取保证金以及侵吞保证金的事实不知情且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5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百汇公司违法侵吞保证金给中煤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百汇公司自行承担。 中煤公司辩称,1.铁塔河南分公司2020年阻燃铠装铝缆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铁塔河南分公司委托百汇公司发布招标文件,一审中铁塔河南分公司对招标文件内容并无异议,该文件明确约定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其按照文件支付了30万元投标保证金。百汇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行为系基于与铁塔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有权代理行为,投标保证金系用以制约投标人,保障招标人利益的担保措施,无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62条,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均发生效力,故应由铁塔河南分公司承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2.铁塔河南分公司与百汇公司之间纠纷与本案无关,铁塔河南分公司与其他投标人之间的纠纷也与本案无关,其无法了解其与百汇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向及内部纠葛。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汇公司未作答辩。 铁塔公司同意铁塔河南分公司意见。 中煤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百汇公司、铁塔河南分公司共同退还投标保证金3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021年9月22日前计算的利息为23637元及以款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LPR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铁塔公司对铁塔河南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百汇公司、铁塔河南分公司、铁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2020年3月,百汇公司在比德电子采购平台发布《铁塔河南分公司2020年阻燃铠装铝缆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为:BHTC-HW-2020-0203。该招标文件载明:1.招标人为铁塔河南分公司,代理机构为百汇公司,项目名称为铁塔河南分公司2020年阻燃铠装铝缆项目。2.投标保证金金额30万元,递交应答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为,开户名称:百汇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铁路支行,帐号:×××69,开户行行号:105491000055。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9时。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020年3月27日,中煤公司按照上述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保证金30万元汇入上述百汇公司账户。 2020年4月2日,百汇公司在比德电子采购平台公布上述项目中标候选人,4月7日,公布了中标结果公告,中煤公司未中标。上述项目招标结束后,百汇公司、铁塔河南分公司未向中煤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 一审中,铁塔河南分公司举证其公司与百汇公司签订的服务框架合同,证明其公司并未授权百汇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百汇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已经超出双方委托代理范围。中煤公司对该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一审中,中煤公司表示因其公司无法了解案涉30万元保证金的资金流向,故要求百汇公司与铁塔河南分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中,中煤公司就案涉利息计算方式,向法院明确:2020年4月7日中标结果公示,铁塔河南分公司应当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保证金,故其公司主张自第6日即2020年5月12日起按照LPR的1.5倍计算利息。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汇款凭证、中标公告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铁塔河南分公司与百汇公司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百汇公司对中煤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对铁塔河南分公司发生效力。虽铁塔河南分公司抗辩百汇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系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但投标保证金系用以制约投标人、保障招标人利益的担保措施,其受益人为招标人,且百汇公司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由其公司收取保证金,铁塔河南分公司作为百汇公司的委托人并无异议,故对铁塔河南分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故铁塔河南分公司作为招标人应当向中煤公司返还案涉投标保证金30万元。至于铁塔河南分公司抗辩百汇公司并未向其公司转交投标保证金,系其公司与百汇公司委托代理关系的内部事宜,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对抗辩意见,亦不予支持。鉴于百汇公司收取保证金的法律后果由铁塔河南分公司承担,且百汇公司并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由其公司退还保证金,故百汇公司无需承担退还责任。铁塔河南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对外民事责任应由铁塔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铁塔河南分公司未能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中煤公司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就利息计算标准,一审法院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铁塔河南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中煤公司投标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对上述债务,铁塔河南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铁塔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中煤公司对百汇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6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8326元,由铁塔河南分公司、铁塔公司负担。 二审另查明,一审中,铁塔河南分公司提供的与百汇公司签订的服务框架合同载明:铁塔河南分公司同意将项目中涉及的招标/比选事务委托给百汇公司代理,并且百汇公司同意接受铁塔河南分公司委托,该等委托代理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招标/比选文件或其他资格预审文件,起草、发布经过铁塔河南分公司审核通过的招标/比选公告或招标/比选邀请书等,铁塔河南分公司的权利包括审查百汇公司为合同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意见等。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铁塔河南分公司应否返还中煤公司30万元投标保证金。 本院认为,铁塔河南分公司委托百汇公司进行2020阻燃铠装铝缆项目招投标,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铁塔河南分公司提供的服务框架合同,委托事宜包括由百汇公司起草、发布经铁塔河南分公司审核的招标公告,并且明确铁塔河南分公司对招标公告有审核并提出意见的权利,由此可见,铁塔河南分公司对于百汇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系明知且认可。中煤公司虽对铁塔河南分公司提供的服务框架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但铁塔河南分公司举证的上述合同内容仍可作为铁塔河南分公司对于其与百汇公司之间合同权利义务的自认,本院予以采纳。百汇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投标人须向百汇公司支付30万元投标保证金,中煤公司依照招标公告向百汇公司支付了30万元投标保证金,则应视为铁塔河南分公司委托百汇公司收取。因中煤公司并未中标,则铁塔河南分公司应在约定期限内向中煤公司返还该30万元投标保证金,铁塔河南分公司未及时返还,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一审判决铁塔河南分公司向中煤公司返还3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无不当。至于铁塔河南分公司与百汇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铁塔河南分公司可另案处理。 综上,铁塔河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铁塔河南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 审 判 员 胡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尹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