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5民初1699号
原告:兴安县鑫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城台路
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桂林京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兴桂中路兴安小商
品批发市场综合楼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50325××××××××。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安县鑫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京桥物业服务
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兴安县鑫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