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325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兴安县鑫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三台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荣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生路柳邕农贸综合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熊仕良,该公司总经理。
兴安县鑫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兴安县鑫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交付兴安日用食杂小商品批发市场综合大楼市场部分房产421.85平方,并办理过户手续;支付案件受理费16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兴安县××镇××桂中路兴安日用食杂小商品批发市场,于2014年1月3日由柳州市灵创衣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分行设定了贷款抵押尚未消灭,本案所涉房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兴安县××镇××桂中路兴安日用食杂小商品批发市场,于2014年1月3日由柳州市灵创衣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分行设定了贷款抵押尚未消灭,本案所涉房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此外,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涉金钱执行部分亦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尹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