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与***、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627民初2093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告: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工发展大厦。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