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民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南段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777527303N。
法定代表人: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利军,云南泰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银春,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宇,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万达广场南塔写字楼19、20、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52857686。
负责人:彭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文,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苇,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德县永昌养殖场(普通合伙企业)。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小勐统镇忙牛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31622035X8。
执行事务合伙人:常飞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林,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渊,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工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4FN13D。
法定代表人:唐生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梦琼,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
法定代表人:陈祖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浩,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永勐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忙畔社区茶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MA6MXX9PX5。
法定代表人:李明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新健,云南永勐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德县永昌养殖场,原审被告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永勐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3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3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15元,上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15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1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张建红
审 判 员  赵艳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张盒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