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道隧集团广安兴达工程有限公司、**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道隧集团广安兴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卿圣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园园,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云南建工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恋秋,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道隧集团广安兴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能、原审被告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建投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428民初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道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被告之一的云南建投公司为该项目的投资公司,并非施工单位及用工单位,在此案中不负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能、云南建投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能主张其在元江县煤场河2号桥元蔓隧道工作时受伤,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道隧公司及云南建投公司主张权利,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因此元江县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华蓥市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而**能选择在元江县法院起诉,该院受理符合法律规定。道隧公司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华蓥市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聪
审判员 张艳波
审判员 吴佳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马倩
书记员聂骋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