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16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腾达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复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正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五庄村(博新路东,生产路北)。
法定代表人:盛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腾达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正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山东正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及土地被其他案件查封,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虽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100万元,但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仍在处理过程中,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东营腾达建安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丁